为保证出口商品质量、数量和价格的真实性,制止欺诈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出口,方便进出口贸易,促进中非贸易和中伊经贸关系的顺利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和伊朗的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作。
一、报检范围
1.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的工业品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所有贸易性出口至上述国家的工业产品,不仅包括列入《法检目录》范围内的商品,也包括《法检目录》范围外的商品。
2.出口至伊朗的工业品
列入《法检目录》中第25~29章、第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二、 报检时间及地点
买卖双方签订出口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三、 报检时随附单证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人在报检时应提交报检单、合同、信用证以及相应的文件和商业单证。
四、 装运前检验
出口货物备妥后,出口商应及时通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三项内容。
1.产品检验
对出口产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生和环保等项目的检验。
2.价格核实
对该批货物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公平合理价值的确定,目的是为对方海关征收进口关税提供依据。
3.监督装载
监督装载或装箱是对出口货物装载过程的监督,以保证出口货物批次的相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