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检范围

出境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二、  报检程序及规范

1.报检程序
出境水产品报检程序参照一般法检货物,但其检验检疫要求有所不同。


2.报检规范
(1)报检时间及地点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批量较小的边境贸易出境水产品,报检人可向边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具体申报项目和方式由边境贸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规定。
(2)报检时随附单证
出境水产品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除需要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信用证(以L/C结算的)。
②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
③出货清单。
④所用原料中药物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以
及我国要求的书面证明。
批量较小的边境贸易出境水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出境水产品有关的单证资料,如出口企业备案证书或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产品检测报告等。

3.检验检疫要求
①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货证相符,并做好装运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随机抽查。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时发现单证不符的,不予放行。
②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目的地国家或地区。
③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如下。
a.冷却(保鲜)水产品:7天;
b.干冻、单冻水产品:4个月;
c.其他水产品:6个月。
④出口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
⑤对于出口至韩国的预包装水产品(作为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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