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检范围
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自2006年1月1日起,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二、报检规范
货物的木质包装入境前或入境时与进境货物一起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三、 检验检疫要求
1.IPPC专用标识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2.检疫放行
(1)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2)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3)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4)需要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或者除害处理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以防有害生物传播扩散。
(5)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或者检疫。
(6)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3.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①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②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③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④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2)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②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③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