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检范围
为切实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1.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的废物包括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国家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内的废物。
2.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
限制进口的废物包括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二、 报检程序及规范
1.报检程序
进口废物的报检程序参照一般法检货物,但其检验检疫要求有所不同。
2.报检规范
(1)报检时间
进口废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办理报检手续。
(2)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3)报检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④装运前检验证书。
⑤废物进口许可证。
⑥其他资料。
3.检验检疫要求
(1)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2)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施检,因为进口废纸可以办理转关手续。
(3)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
(4)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残次品、边角料以及受灾货物属于废物原料需出区进入国内的,免于实施检验检疫,依据有关规定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5)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规定对进口废船舶和外籍船舶、航空器及器材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免于提交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和装运前检验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