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目录》的汽车,以及虽未列入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的进口机动车辆必须先报检,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证明,才能向当地公安部门的交通车辆管理机构申报领取行车牌照。
二、报检程序及规范
1.报检程序
进口汽车的报检程序参照一般法检货物,但其检验要求有所不同。

2.报检规范
(1)报检时间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后办理报检手续。
(2)报检地点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3)报检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列明车架号)、提运单。
②3C认证证书复印件。
③非氯氟烃(CFC)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
④进口货物报关单。
⑤进口许可证件。
⑥需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单位用户)。
⑦车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用户)。
3.检验检疫要求
(1)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2)大批量进口的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3)进口汽车必须获得3C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须经检验检疫机构验证及检验合格。
(4)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索赔。
(5)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6)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的有关事宜时,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注和计算机管理。对未列入《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及车辆品牌,在申请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时,进口关系人应向国家指定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提供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和(或)车辆品牌的中文译名。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7)2008年3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实施车辆识别代号(简称VIN)入境验证管理。进口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04)的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检验检疫机构将禁止其进口,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以及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除外。
(8)为便利进口机动车产品报检通关,在进口前,3C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人可向签发3C证书的认证机构提交拟进口的全部机动车VIN和相关结构参数资料进行备案,认证机构在对上述资料进行核对、整理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及认监委,以便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产品的VIN进行入境验证。
(9)如果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汽车检验中发现安全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规定发出公告,要求制造商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