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检范围
成套设备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是一项特殊的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很难与商品编码一一对应,但因成套设备结构复杂,技术含量高,直接影响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环境状况,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列入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进行严格管理。
二、 报检程序及规范
1.报检程序
进口成套设备的报检程序参照一般法检货物,但其检验要求有所不同。

2.报检规范
(1)报检时间
进口成套设备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办理报检手续。
(2)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报检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其他规定的单证。
3.检验检疫要求
(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4)以氯氟烃(CFC)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
①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是指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激凌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产品。
②氯氟烃是指包括CFC-11、CFC-12、CFC-13等在内的、所有可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的氯氟烃类消耗臭氧层受控物质的一种或几种。
③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公告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④在进口上述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相关机电产品时,进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以及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
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确认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氯氟烃(CFC)物质相关产品”涉及品质检验的,还应按规定实施法定检验。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氯氟烃(CFC)物质相关产品”,还应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