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检范围
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大型二手成套设备(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电器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等)。
二、 报检程序及规范
1.报检程序
旧机电产品报检程序参照一般法检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核查单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为旧品,必要时实施查验。

2.报检规范
(1)报检时间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办理报检手续。
(2)报检地点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报检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针对免装运前预检验的)。
③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针对需装运前预检验的)。
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针对需装运前预检验的)。
⑤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正本,针对需装运前预检验的)。
⑥3C认证证书(列入认证目录内的)。
⑦允许进口的证明文件。
⑧其他材料。
3.检验检疫要求
(1)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旧机电,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2)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在《法检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认证文件进行验证,必要时对其货证的相符性以及认证标记进行查验。
(3)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具体内容参见第4章。
(4)到货检验
①进口旧机电产品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未明确使用地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
②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达目的地6个工作日内,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检验。
③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的检验项目包括:开箱检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