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检范围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二、  报检程序及规范
1.报检程序
进口玩具报检程序参照一般法检货物。

2.报检规范
(1)报检时间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办理报检手续。
(2)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入境报检时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列入3C认证目录的)。
③其他规定材料。


3.检验检疫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2)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3)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4)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5)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6)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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