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检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包括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 报检程序及规范
1.报检程序
进口化妆品报检程序参照一般法检货物。
2.报检规范
(1)入境报检时间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食品入境前或入境时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入境报检时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③产品配方。
④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
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⑤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a.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b.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⑥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5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⑦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4)检验检疫放行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3.检验检疫要求
(1)企业监管
①检验检疫机构对向我国进口化妆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对所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检验项目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并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3)口岸施检
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4)分级管理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5)标签审核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①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②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③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④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