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废弃物:垫舱木、芦苇、草帘、竹篓、麻袋、纸等废旧植物性包装物、有机肥料等。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1)检疫审批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引进禁止进境以外的种子、种苗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还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审批,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相关许可证。

(2)入境报检程序
入境种子、苗木的报检程序在一般法检货物报检程序的基础上,需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前完成检疫处理。
(3)入境报检规定
①报检时间:入境前7天。
②报检地点:入境口岸。
(4)入境报检时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原产地证书。
③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④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
⑤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林木种子、苗木等)。
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禁止类植物繁殖材料)。
(5)检验检疫要求
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