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主要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配合饲料以及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其中,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包括肉粉(畜禽)、肉骨粉(畜禽)、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血粉、血浆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膜蛋白粉、明胶、乳清粉、乳粉、蛋粉、干蚕蛹及其粉、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干虫及其粉等。
(1)检疫审批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不得进口。
(2)入境报检程序
入境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报检程序基本依照一般法检货物的报检程序。

(3)入境报检规定
①入境报检时间:入境前或入境时报检。
②入境报检地点:入境口岸或目的地。
(4)入境报检时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原产地证书。
③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
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5)检验检疫要求
①注册登记及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者被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②检疫放行和处理。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做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做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③其他要求。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有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其他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要求
这里特指上述未列明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皮张类、毛类、蜂产品、蛋制品、奶制品、肠衣等。
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1)检疫审批
如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才能报检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经过风险评估,取消了一部分风险较小的动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规定。以下动物产品无须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蓝湿(干)皮、已蹂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鲜蛋除外)、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2)报检规定
①报检时间:入境前或入境时,约定检疫时间。
②报检地点:入境口岸。
(3)报检时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原产地证书。
③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
(4)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须做检疫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