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程序及规范


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水生动物、蛇、蚕、蜂等。动物遗传物质是指哺乳动物精液、胚胎和卵细胞。


(1)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方可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报检程序
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报检程序在一般法检货物报检程序的基础上,需在CIQ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前完成检疫处理。

(3)入境报检规定
①入境报检时间。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则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②入境报检地点。输入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应当按照指定的入境口岸报检。
输入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入境后需调离入境口岸办理转关手续的,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必须由入境口岸现场检疫外,其他均应分别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实施检验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施检时,应提供相关证单的复印件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流向联)。


(4)入境报检时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原产地证书。
③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正本。
④国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⑤隔离场使用证(进口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畜、禽等活动物的应提供)。
⑥备案证明书(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应提供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并出具的使用单位备案证明书)。
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检验检疫要求
①境外产地预检。输入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疫。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兽医与输出国的官方兽医共同制订检疫计划,挑选动物,进行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安排动物运输环节的防疫等。
②隔离检疫。进口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畜、禽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入境的其他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使用证。
入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入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入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③注册登记。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注册登国际物流报检实务
记。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④检疫放行和处理。入境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需经现场检疫合格的,才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外表包装、被污染场地等需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后,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随后,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场所后进一步实施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转移、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动物检疫证书;须做检疫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对检出患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须实施检疫处理。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扑杀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他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
⑤其他。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
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必须使用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药浴、消毒并驱除水生动物体外寄生虫。输往中国的水生动物的包装必须是全新的或者经过消毒,符合中国卫生防疫要求,并能够防止渗漏。外包装应当标明养殖场注册编号、水生动物品种和数(重)量;内包装袋透明,便于检查。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动物遗传
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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