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四类企业四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管管理。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本节所述的分类管理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二、  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三、  企业评定标准与企业分类

1.评定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企业信用情况。
(2)企业生产条件。
(3)企业检测能力。
(4)企业人员素质。
(5)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6)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7)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9)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2.企业分类
(1)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①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②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③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④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
(2)综合评定。
①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
②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需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③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四、  产品风险分级

1.分级要素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①产品特性。
②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③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


2.分级级别
(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2)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五、检验监管方式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1.特别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2.严密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3.一般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4.验证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5.信用监管
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


六、  各类企业出口各类产品对应的监管方式

1.分类关系
(1)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①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
②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
(2)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①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②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
③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3)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①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
②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
③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4)四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5)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6)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①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
②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③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


2.对分类企业的管理
(1)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3年,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产品风险属性及企业分类属性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进行重新评估、调整。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①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②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③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④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⑤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⑥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⑦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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