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国家对列入法检目录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质量许可)。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这些重要的出口商品主要有: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炭、烟花爆竹、冶金轧辊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


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本节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为例,对有关质量许可方面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  适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是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的危险货物的包装,以及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所界定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包括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以及25升以下的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点火枪等。


二、  主管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  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生产用主要设备、工艺设备、主要外购、外协明细表。
(4)现行的质量手册和质量管理文件。
(5)必要的检验、试验用主要设备、仪器、工具明细表。
(6)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危险品包装检测实验室的合格报告。


2.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
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对申请单位进行生产现场考核。


4.发证
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  后续监管


1.证书管理
企业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1)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2)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2.年审
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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