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了《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果园”是指没有被障碍物(如道路、沟渠和高速公路)隔离开的单一水果的连续种植地。“包装厂”是指水果采收后,进行挑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一系列操作的固定场所,一般包括初选区、加工包装区、储藏库等。“冷冻水果”,是指加工后,在一18℃以下储存、运输的水果。
二、 主管部门
受理机构:拟出口水果的果园及其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审批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 注册条件与申请程序
1.注册条件
(1)出境水果果园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②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③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④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⑤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⑥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2)出境水果包装厂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②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③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④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⑤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⑦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⑧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2.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①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
②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③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④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两份)。
①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④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⑤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核与发证
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四、 后续监管
1.证书管理
(1)有效期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2)变更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①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②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
③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④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⑤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⑥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3)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①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②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③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2.日常监管
(1)水果果园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①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
②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③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④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⑤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2)出境水果包装厂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①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②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③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④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⑤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⑥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3.整改
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1)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品的;
(2)周围有环境污染源的;
(3)包装厂的水果来源不明;
(4)包装厂内来源不同的水果混放,没有隔离防疫措施,难以区分;
(5)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或者加施标识的;
(6)包装厂检疫处理设施出现较大技术问题的;
(7)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8)输入国家或地区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4.年审
检验检疫机构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5.取消注册登记资格
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1)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2)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3)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4)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
6.法律责任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
(2)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
(3)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
(4)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
检验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