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的《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三、 备案条件与申请程序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1.备案条件
(1)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②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③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④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⑤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⑥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⑦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2).申请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②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
③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④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⑤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2.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
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①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③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④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⑤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⑥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①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②生产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③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④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⑥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2)受理
①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②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3)审核与发证
①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
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GC+5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
四、 后续监管
1.证书管理
(1)有效期
①种植基地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在基地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②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2)变更
①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中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种植基地的备案。
②生产加工企业厂址或者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变更手续。
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生产车间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
2.记录制度
(1)种植基地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①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②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③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④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供港澳蔬菜原料出具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
(2)生产加工企业
①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进厂原料随附的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属于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应当如实记录进厂原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③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其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标识上注明以下内容: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次号等。
3.日常监管
(1)种植基地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种植基地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①种植基地周围环境状况;
②种植基地的位置和种植情况;
③具体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
④生产记录;
⑤病虫害防治情况;
⑥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⑦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具情况以及产量核销情况。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2)生产加工企业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①生产区域环境状况;
②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③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
④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
⑤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
⑥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4.年度审核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和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于次年1月底前对其所辖区域内备案种植基地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5.责令整改
(1)种植基地
种植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①周围环境有污染源的。
②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③存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的。
④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规定以及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使用农药的。
⑤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⑥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⑦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的。
(2)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①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的。
②设施设备与生产能力不能适应的。
③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不全的。
④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的。
⑤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⑥产品被检出含有禁用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⑦生产加工企业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⑧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
6.取消备案
(1)种植基地
种植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
①隐瞒或者谎报重大疫情的。
②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③使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的。
④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1年内达到3次的。
⑤蔬菜农药残留与申报或者农药施用记录不符的。
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备案的。
⑦1年内未种植供港澳蔬菜原料的。
⑧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1年内达到3次的。
⑨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
⑩年度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
①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②隐瞒或者谎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③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质量安全不合格1年内达到3次的。
④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1年内达到3次的。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生产车间地址变化或者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的。
⑥1年内未向香港、澳门出口蔬菜的。
⑦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