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一、  适用范围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收货人”)。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收货人,都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登记。


二、  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  注册条件与申请程序

1.注册条件
(1)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4)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2.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
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 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⑥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
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2)不予登记的情况
①国内收货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②国内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
对国内收货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该国内收货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国内收货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
(3)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①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4)评审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专家评审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评审组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评审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进行。
①书面评审。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国内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经对申请人所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评审后,由专家评审组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并作出书面评审结论。
书面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②现场评审。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由专家评审组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须在现场评审实施日期前15日内通知申请人。
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合格;否则,现场评审不合格。
评审组在书面评审或现场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事实的,应终止评审,并判为评审不合格。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写现场评审报告,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5)批准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签发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评审合格,对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编制证书号,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四、后续监管

1.证书管理
(1)有效期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2)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国内收货人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收货人应及时提交变更说明。
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内收货人办理延续注册登记资格手续时,应当提交注册登记申请除第(5)项之外的申请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国内收货人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国内收货人生产经营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以及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国内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2.日常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国内收货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查国内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2)抽查验证国内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国内利用单位。
(3)掌握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
(4)抽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有效。
(5)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3.加严监管
在加严检验期内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以集装箱、汽车或列车装运的废物原料每箱、车、车皮均实施掏箱或落地检验,散运的废物原料每舱均实施落地全数检验。
(1)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90日全数检验。
①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②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③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④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⑤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2)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废物原料实施180日全数检验。
①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累计2批(含)以上,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②在90日加严检验期内再次发生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90日全数检验所列情况之一的。

4.注销注册登记资格
已获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审批通知单报直属检验检疫局,由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注销其注册登记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不再从事废物原料进口贸易的。
(2)营业执照失效或被工商部门注销、撤销的。
(3)失去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4)注册登记证书到期,未申请延续的。
(5)其他无法正常使用注册登记证书的。

5.撤销注册登记资格
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
(2)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3)进口废物原料未按注册登记要求交付相应的国内利用单位,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4)180日全数检验期间,再次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5)未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实施退运的。
(6)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对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实地走访等方式无法正常联络的已获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经调查与注册登记信息不符,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公示30日后,按照企业不接受监督管理处理,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6.变更利用单位
利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告知相关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证书中的利用单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因利用单位原因,造成检验检疫机构无法对国内收货人实施后续监管的。
(2)利用单位失去进口废物原料利用资质或能力的。
(3)利用单位伪造、变造检验检疫证单的。
(4)利用单位存在转让或者倒卖进口废物原料或进口许可证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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