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包括需申请备案的产品范围、主管机构、申请程序和到货检验的有关规定。
1 适用范围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部分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如下旧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2)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发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5)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2009年12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本着“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进一步简化了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及检验监管手续,并对备案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于不具有机械安全和电气安全风险的599个H.S编码的旧机电产品,调出旧机电产品备案范围。同时,对于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无须办理备案手续。另外,对于国家禁止进口以及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部分就旧机电产品,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2 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3 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前,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2)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①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②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③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①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②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③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
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④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⑤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
的文件。
⑥涉及进口实施3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
应的3C认证证明文件。
(3)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部分重点、敏感旧机电产品,报总局核准后,签发证书。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4)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