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1.检疫审批的概念
《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审批。之所以规定检疫审批必须提前申请,事先由检验检疫机关或其他审批机构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批机构根据已掌握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疫情决定是否批准相关产品入境或过境,以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我国,同时也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进口单位或个人对于世界各国的动植物疫情了解不全面,也不完全掌握我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很可能盲目进口属于禁止进境或过境的检疫物,当货物抵达口岸时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被退回或销毁,造成经济损失。另外,进口单位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了解法定的检疫要求,可将我国的有关检疫要求订入合同或协议中。当进境的检疫物到达口岸,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检疫对象时,进口人可依据合同要求提出索赔,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因此,检疫审批制度既是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具有服务性的一项行政措施。
2.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由检验检疫机关审批的范围
为了进一步明确检疫审批的范围,国家质检总局于发布了2002年第2号公告,公布了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的货物名录。2003年5月8日和2004年8月30日,又先后发布了2003年第43号公告和2004年第111号公告,对审批货物名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部分产品的检疫审批规定。目前,须由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的货物范围为:
①动物检疫审批
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水生动物、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熟制肉类产品,如熟制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油脂除外)、鲜奶、鲜蛋。
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蓝湿皮、蓝干皮、已揉制皮毛除外)、毛类(不包括洗净毛、碳化毛、毛条)、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分的有机肥料。
②植物检疫审批
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不包括粮食加工品,如: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
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不包括薯类加工品,如:马铃薯细粉、冷冻马铃薯条、冷冻马铃薯球、冷冻马铃薯饼、冷冻马铃薯坯、冷冻油炸马铃薯条等)。
饲料类:麦熬、豆饼、豆粕等。
其他:植物栽培介质(不包括陶瓷土粉和植物生长营养液(不含动物成分或未经加工的植物成分和有毒有害物质))。
③特许审批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内的货物。
④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
(2)由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二、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1.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上述条款对检疫审批申请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安排装运进口。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输入单位在未取得检疫许可证单的情况下就签订贸易合同,将货物直接运抵口岸。上述做法违反了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申请及审核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申请人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先通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从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
(3)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进行复审,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3.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时,申请单位除申请表外还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3)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4)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上一次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5)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①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②输出和途经国家或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③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④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⑤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
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⑥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考核。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①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②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②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③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④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6.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工、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林料)。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2)审批要求
①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②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申请人应向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
同时,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同时带有的栽培介质,申请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的,须办理特许审批。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查备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以及其他必要的证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砧木、接穗、插条、球茎、块根等活体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植物种苗)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的检疫风险极高。为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人扩散,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与农业、林业部门协商,自2010年4月1日起,对进口植物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根据口岸条件和贸易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7.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栽培介质包括盘载基质(potting substratum)、盘载土(potting soil)、盘载介质(pottingmedium)等。如砂(sand)、炉渣(calcined)、矿渣(scoria)、沸石(zeolite)、煅烧黏土(calcinedclay)、陶粒(clay pellets)、蛭石(vermiculite)、珍珠岩(perlite)、矿棉(rock wool)、玻璃棉(glass wool)、浮石(pumice)、片岩、火山岩(volcanic rock)、聚苯乙烯(polystyrene)、聚乙烯(polyethylene)、聚氨醋(polyurethane)、塑料颗粒(plastic particle)、合成海绵(syntheticsponge)等无机栽培介质,以及来源为有机物并经高温、高压灭菌处理的介质,如泥炭(peat)、泥炭藓(sphagnum)、苔藓(moos)、树皮(barks)、椰壳(糠)(coco substrate)、软木(cork)、木屑(saw dust)、稻壳(rice hulls)、花生壳(peanut hulls)、甘蔗渣(bagase)、棉子壳(cotton hulls)等。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②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
且未经使用。
③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有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
②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③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千克,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④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由审批机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签署进境检疫要求,指定其进境口岸和限定其使用范围和时间。
⑤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境的栽培介质使用过程、隔离设施和卫生条件等指标进行考核验收,合格后发给注册登记证。
(4)监督管理
①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②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证单。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③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三、 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
1.有效期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对于特殊情况(如:一次有效)的,有效期以许可证中标明的期限为准。
(2)农业部门或林业部分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①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②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③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终止已签
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2.报检要求
(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将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中的收货人以及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核销完毕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行失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①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②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③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④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