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检员的权利
(1)对于入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采)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3)报检员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报检手续。
(5)报检员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提供的商业信息及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6)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及检举。

2.报检员的义务
(1)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检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发送准确的电子报检数据,清晰、准确、详细地填制报检单,提供准确、齐全、真实、有效的报检随附资料,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报检资料等业务档案。
(4)报检员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6)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7)对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检疫物,报检员应于报检前提醒或督促有关单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或准备提供隔离场所。报检后报检员应配合检疫进程,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协助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检疫物应及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退运、销毁等处理工作。
(8)对于出境检疫物的报检,报检员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督促企业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自检,或提供有关产地检验检疫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情况和结果。
(9)对于入境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对于出境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要搜集对方的反映,对有异议的货物要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