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分方法
(1)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4分、2分和1分四种。
(2)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报检员证初次发证之日起计算,累计最高分为12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3)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4)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
(5)报检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当场或在3日内提出申诉,经检验检疫机构复核,如报检员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变更原记分。
(6)记分后,报检员应立即纠正差错或违规行为。

2.监督管理
(1)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3个月。
(2)同一记分周期内,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被再次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6个月。
(3)暂停报检资格期限届满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除,重新记分至该记分周期终止。
(4)暂停报检资格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暂时收回报检员证,无法收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予以公告。
(5)暂停报检资格期限未满不得办理报检单位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①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④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取消报检资格的,同时取消报检员资格证,3年内不允许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