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进出口贸易连创新高,为外贸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代理报检单位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工作的单位,须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许可的报检区域内从事指定范围的代理报检业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1)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①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c.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d.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e.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c、d、e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②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程序和要求。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进行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代理报检单位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人须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申请,并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a.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c.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e.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f.企业章程复印件;
g.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h.申请人的印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受理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申请材料仅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文书。


受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分支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做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完成下列行为后,方可在规定的报检服务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①为拟任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员注册;②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代理报检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①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变更。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与注册登记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换发新证。代理报检单位更改信息后,条件不能满足代理报检单位资质要求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补充有关材料,补充有关材料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代理报检单位随意更改注册信息,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②代理报检单位的例行审核。检验检疫机构每两年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一次例行审
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两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
例行审核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报检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报检员信息及变更情况,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自我评估等。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完成代理报检企业的例行审核。检验检疫局对例行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及实质性内容进行包括现场核查、实地检查、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注册资金、报检员人数、经营场所及办理检验检疫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代理报检业务及报检差错情况,遵守代理报检单位管理规定情况,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有关委托人的反映等。
③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诚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报检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
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以代理报检单位在日常代理报检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代理报检职责的情况为依据,实行评分制,并根据评分结果及附加条件确定A、B、C、D四等级。
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代理报检单位的不同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于A级、B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不同程度的便利通关措施和宽松的管理措施;对于C级、D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可分别采取加严监管、列入“黑名单”等强化管理措施。


(3)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


①代理报检单位被许可注册登记后,有权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②除另有规定外,代理报检单位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并代缴纳检验检疫费;
③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或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或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④代理报检单位按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⑤代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⑥代理报检单位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提供的有关商业信息予以保密;
⑦代理报检单位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及检举。


(4)代理报检单位的义务


①代理报检单位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代理报检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③代理报检单位接受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单位的公章;
④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制报检申请单,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单证;
⑤代理报检单位应按时缴纳检验检疫费,并将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
⑥代理报检单位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⑦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⑧代理报检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⑨代理报检单位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或被解聘、离开本单位时,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⑩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


(5)代理报检单位的法律责任


①代理报检单位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②代理报检单位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a.1年内报检员3人次以上被撤销报检从业注册的;
b.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未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检验检疫收费情况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的;
c.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d.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
e.例行审核不合格的。
③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a.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或者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b.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
c.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的。
代理报检单位有其他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共同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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