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境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核查货证的放行管理模式。

1.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3)出境货物质量长期稳定,两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4)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两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5)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6)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7)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企业需作出的承诺
申请企业需作出以下承诺。
(1)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2)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3)出境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5)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3.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出境货物的放行流程
(1)报检信息的审核。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境货物必须是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生产企业生产的。
(2)电子转单。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实施绿色通道制度条件的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的以电子转单方式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通关数据。
(3)口岸验证。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的相关信息,审查无误的,不需核查货证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4)有关改证的规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出境货物的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按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5)散装货物、品质波动大、易变质和需在口岸换发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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