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的规定,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受检对象准予出入境或者销售使用,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通关放行手续、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对象不准出入境或者销售使用,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告知有关当事人或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对受检对象进行相应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检验检疫放行的目的是防止伪劣商品、有害物质出入境,防止病媒生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一般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交由货主或其法定代理入办理通关放行手续;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检验检疫常规放行制度


1.《法检目录》内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放行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实行验证管理的入境货物,所有进口食品,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放行手续。由于入境货物实行“先通关后施检”的模式,因此只有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才意味着检验检疫的放行。

(1)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一式三联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2)需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一式四联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及时将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通关单流向联)传递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关单备注栏内注明目的地收(用)货单位的联系信息,以便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3)需实施通关前查验的入境货物,经查验合格,或经查验不合格、但可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查验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告知海关和当事人。海关凭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办理退运手续。
(4)入境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还需签发卫生证书,方可在国内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告知海关和当事人。海关凭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办理退运手续。

2.《法检目录》内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放行

法定验检检疫的出境货物,实施验证管理的出境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放行手续。由于出境货物实行“先施检,后通关”的模式,因此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意味着检验检疫放行了。

(1)“出境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放行
①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在本地报关出口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予以放行。
②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需要在异地口岸报关出口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证书,并出具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如实施电子转单的企业,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报检信息和检验检疫结果等信息转发给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转单凭条”,不再出具纸质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发货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出境货物转单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按规定对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查验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③分批出境的货物,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上进行核销本批出境货物的数量并留下复印件存档,换证凭单正本退回报检人。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批手续,分批核销的次数不得超过换证凭单栏目数量(8次)。整批货物全部出境后,最后换证的检验检疫机构收回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并存档。
④电子转单信息一次换证有效,不实行分批换证核销。

(2)预检验的出境货物的通关放行
出境货物的预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口企业的申请,对企业暂无出口任务的产品实施检验的方式,经预检验合格的出境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标明“预验”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对标明“预验”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实施电子转单。货物出口时,报检人凭“预验”的换证凭单在原签发机构或产地所属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授权的机构办理一般报检手续,换取“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后方可换发出境通关单或实施电子转单。

(3)出境货物不予检验检疫放行的情况
①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或口岸核查货证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放行。
②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口企业的申请,对出口产品的生产原料实施检验,并出具注明“原
料供应”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这种换证凭单仅作为出口产品生产原料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实施电子转单或凭以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3.未列入《法检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放行

(1)进口可再利用的固体废物
对于进口可再利用的固体废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放行手续。报检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许可证件。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的固体废物依法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进口旧机电产品
对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放行手续。报检人应当事先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登记手续,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依法实施检验,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
对于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4)尸体、棺柩、骸骨
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防腐处理证明等有关文件。因患检疫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尸体、骸骨,必须就近火化,不得移运;因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卫生控制措施;在口岸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经国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并签发证明后,方可移运。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证明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5)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前报检人到指定的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并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属于低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给予放行。经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但经有效的检疫处理的,给予放行;未经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不准入境。
②属于高、中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
超过有关规定的,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但经有效的检疫处理的,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未经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不准入境。

(6)携带、邮寄物
①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
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③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
证书,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④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合格的,当
场放行;需要做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检验检疫机构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⑤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在国际邮件交换局实
施现场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做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向国际邮件交换局办理交接手续。
⑥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

4.木质包装及包装物的检验检疫放行

(1)木质包装。进出境木质包装如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后放行。
经港澳地区中转的未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入境时,如果提交了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再检查木质包装,必要时进行抽查。
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2)包装物。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CIQ性能检验合格并取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方准用于盛装出口法检货物。
进口食品包装需经CIQ施检并取得出入境食品包装检验检疫结果单,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进口食品的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该进口食品不准销售食用。
(3)出口食品的包装物及材料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并获得出入境食品包装检验检疫结果单,方可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4)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机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方可用于包装出口危险货物。

5.进出境集装箱检疫放行

(1)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3)在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检验检疫机构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4)装运国家准予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5)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6)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出境集装箱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出境货物,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起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验证放行;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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