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检验检疫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质检总局三级立法的体制。这种法律体系在结构上形成了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为母法,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质检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宗旨、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职责/权限、出入境检验检疫规范/程序、司法与法律责任。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还要适应国际公约。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亚太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APPPC),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规约,并与世界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协定。

1.检验检疫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检验检疫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商检法实施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447号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检验检疫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检验检疫行政规章主要是由质检总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是检验检疫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检验检疫行政规章以质检总局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规范性文件,是指质检总局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质检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或执行的,应当以质检总局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但不得设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直属检验检疫局在限定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本辖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