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只是企业在完善自身风险防范机制基础上的补充,不能将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保险公司上,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了降低和减少其承担的赔付责任,会制定出相应的免赔条款。

下列风险一般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1)对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
(3)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损失。
(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如,出口仿牌货物被海关没收的损失。
(5)蓄意或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
(6)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
(8)超出保险合同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
(9)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