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责任起讫,就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由于海运货物保险航程的特殊性,保险期限一般没有具体的起讫日期,我国海运货物基本险保险期限按国际惯例,采取“仓至仓条款”,这与ICC规定大体相同。
具体来说,保险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战争险的保险期限不采用“仓至仓条款”,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是否在当地卸货,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次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