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和维护保险当事人权益关系时,保险合同坚持和贯彻4条重要原则,即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它们是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是处理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出发点。这些原则在保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国际保险业所公认,现已被各国有关法律所吸收。


1.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保全;一旦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例如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货主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其对货物的利益是法律承认的利益,所以货主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即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各国保险法中规定可保利益的意义在于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限制保险赔付的额度以及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又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告知义务一方面体现在保险人应以最大诚信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另一方面体现在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证义务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如有违反,保险人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从表现形式上看,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如货物不装在船舶甲板上,载货船舶不得驶入某些海域等;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保证的某一事项,无须事前明确做出承诺,如载货船舶必须适航、载货船舶不进行非法营运等。


3.近因原则
由于国际运输复杂多变,风险四布,保险人出于其商业利益的需要,不会将所有可能导致货物损失的原因全部承保,而是设立不同的保险险别,并确定各险别所承保的风险范围。损失发生后,保险人认定直接造成损失或最接近损失后果的原因是否属于其承保范围,进而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因是指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一般是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而不包括间接原因和次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认定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造成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近因认定相对复杂,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由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这是最简单的一种情况,造成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对损失予以赔偿;若该近因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必赔偿。


第二种情况: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害。若致损各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则保险人必然承担赔偿责任。若致损各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之内风险,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内风险,则应当判断其作用的主次。若致损最直接、作用最大的原因在保险责任之内构成近因,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最直接、作用最大的原因为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保险责任。


小贴士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艘载货船舶航行于英吉利海峡,其上的货物投保了基本险别,但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除外。该船在航行中被鱼雷击中,但仍行驶至法国勒阿弗尔目的港。港口怕船沉在码头泊位上,要求该船移到港口外。由于海浪冲击,船舶在港口外沉没海底。那么造成船舶和货物沉没的近因是什么呢?


事后法院认为,虽然从时间上看,最近的原因是海浪冲击,但该船被鱼雷击中行驶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被鱼雷击中是处于支配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被鱼雷击中是船舶沉没的近因。而被鱼雷击中的损失属于基本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又称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弥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即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损失补偿的限度按三个标准确定,一是以实际损失为限,二是以保险金额为限,三是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当三者不一致时,以最低的为限。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它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代位追偿权(subrogation)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代位追偿原则可以避免被保险人就同一损失分别向第三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得到双份赔偿,从中获得额外利益。


小贴士
2009年10月施行的《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分摊原则又称重复保险分摊原则(principle of contribution of double insurance),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被保险人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同样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就同一损失从多个保险人那里得到超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从而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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