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商品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行为,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服务国家经济建设。


1)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
1999年,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编码)为基础,将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产品融合在一起,发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


《法检目录》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5栏组成。其中“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和“计量单位”是以H.S.编码为基础,并依照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商品备注和计量单位编制。《法检目录》中,若某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则表示该商品必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并且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若为“B”,表示该商品必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并且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为“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法检目录》中,若某商品的“检验检疫类别”为“M”,则表示该商品必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为“N”,表示该商品必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为“P”表示该商品必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为“Q”表示该商品必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为“R”表示该商品必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为“S”,表示该商品必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为“L”,表示该商品必须实施民用商品人境验证。
凡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确定的方式采取合格评定,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未经检验合格的,或未进行规定的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不准进境销售、使用,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2)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出口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3)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如翻新的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电器类、旧车船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旧印刷机械类等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旧机电进入国内,从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地保护环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或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4)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自燃物体、遇水燃烧物体、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大部分危险货物在力、光、热的作用下极易产生危险现象,因此,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装卸、储存各环节都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包装容器鉴定合格的,方可包装危险品出口。


2.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
对出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装运动植物的运输工具、包装材料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本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1)依法必须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
(1)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3)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2)动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1)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2)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3)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4)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5)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6)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3.卫生检疫
1)卫生检疫的对象和目的
卫生检疫的对象是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目的是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人或者由国内传出,从而保护人类健康。
2)卫生检疫的相关工作
(1)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出境检疫证。
(2)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3)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4)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5)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6)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7)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8)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4.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3C)。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19大类132种,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5.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6.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和仓库等)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7.进出口商品鉴定
1)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检验检疫机构对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用以作价投资的实物,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进行价值鉴定。通过价值鉴定,可有效防止低价高报或高价低报的现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各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后出具《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2)适载检验和残损鉴定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装运货物。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8.检验鉴定认证机构管理与涉外机构审核认可
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咨询业务;承担联合国(UN)、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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