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当事人主要有发货人、收货人、航空公司和航空货运公司,其中国际航空货运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一类是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仅作为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的代理,而不作为航空公司的代理,严禁从航空公司收取代理佣金。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作为航空公司的代理,代为处理国际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
在我国,申请设立国际航空货物销售代理的前提之一是必须首先成为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既作为货主(发货人或收货人)代理收取代理费用,又作为承运方(航空公司)代理收取代理佣金。由此可见,我国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的仅作为货主代理,有的作为货主和航空公司的双方代理。除了在与航空公司费用结算方面以及处理航空公司相关业务方面有所差异外,两者在主体业务流程及主要业务单证方面基本相同。
本节所界定的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指作为货主和航空公司双方代理的货运代理,它在办理航空托运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不仅可以代为航空公司处理航空运输前后繁杂的服务项目,而且可以代为货主处理繁杂的空运操作流程。
航空货运代理根据业务范围以及是否签发运单,也分为代理人型的货运代理和当事人型的货运代理。在集中托运业务中,对于实际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能够签发自己的运单(即分运单);对于航空公司来说,货运代理作为托运人,接受航空公司签发的主运单。此时航空货运代理属于当事人型的货运代理。另外,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分为出口国货运代理和进口国货运代理,一般情况下,两者为同一代理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或两者互为代理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