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加工是物流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环节,与其他环节不同,流通加工具有生产的性质。流通加工可能改变商品的形态,对物流的影响巨大。流通加工并不是每个物流过程都必须进行的,所以也不是每个物流合同中都含有关于流通加工的约定。当双方当事人在物流合同中约定物流经营人承担流通加工义务时,根据物流经营人履行流通加工义务所采用的方式不同,从而,物流经营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1.物流经营人按照物流合同的约定提供流通加工服务并且亲自进行流通加工
物流经营人如果有加工的能力,并以自身的技术和设备亲自从事加工的,则物流经营人即是物流服务合同中的物流提供者,其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流服务合同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而言,与其他物流法规一样,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流通加工的法规,因此,《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具体规定,可适用于流通加工。

2.物流经营人按照物流合同的约定提供流通加工服务但不亲自进行流通加工
虽然物流过程中的流通加工与生产加工相比比较简单,但在一些情况下仍然需要一些特殊的技能或者工具。从效率和技术的角度着想,物流经营人可能将流通加工转交给有能力的专业加工人进行。此时,物流经营人通过与加工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方式履行其在物流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物流经营人一方面针对物流服务合同的需求方而言,为物流服务提供方;另一方面,针对加工承揽人而言,为定作人。在流通加工中受到物流服务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约束,并根据相关的法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