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货运单(简称空运单)是航空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和货物已装上飞机的凭证。与陆路运单一样,也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不能进行背书或转让流通。
按运单的主次划分,空运单可以分为主运单和分运单(详见附样4-1A,4-1B,4-1C,4-1D)。当本身不拥有飞机的货运代理人以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身份从事业务经营时,向托运人签发的空运单称为分运单或子运单;而由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签发的空运单称为主运单或母运单。主运单与分运单在外观上几乎完全一样,其法律效力相同,惟一影响它在信用证交易时的可接受性的是分运单的名称中多一个字“House”。
因此,很多货运代理公司干脆去掉该字。
目前,经营国际货物运输的航空公司及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使用的都是统一的一式12份.的空运单,其中,3份正本(Original)、6份副本(Copy)和3份额外副本(Extra Copy)。正本的背面印有运输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