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业务大体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进出口前的准备阶段、进出口交易洽商和签订合同阶段、履行进出口合同阶段。
国际贸易的合同磋商可以分为进口合同磋商和出口合同磋商,其磋商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一般需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
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与包装,货物价格,运输条款,保险条款,货款支付,货物检验,争议、索赔与不可抗力等。其中货款支付、货物运输保险已在前面作了简要分析,下面仅对其它主要条款作简要说明。
(一)品质条款
货物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货物外观形态和内在素质的综合反映。货物的外观形态包括货物的表面形态、结构、色泽、手感、味觉等;货物的内在素质包括货物的物理和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结构、加工技术水平等。
1.表示品质的方法
(1)凭样品买卖
所谓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该样品称为标准样品,它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出来的中等实样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通常一些用文字说明难以规范表示其品质的货物,如工艺品、艺术品、时装等,往往适用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凭样品买卖,根据样品提供方式可分为凭买方样品和凭卖方样品。
(2)凭文字说明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货物适用以文字说明来表示品质,因而可采用“凭文字说明销售”的方法。具体又可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
货物的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尺寸、不合格品率等。用规格来确定货物品质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货物的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按其品质的差异或重量、成分、外观、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例如,特级、一级、二级,优等、中等、低等。
3)凭标准买卖
货物的标准是指将货物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货物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合同中援引标准时,应注明采用标准的名称及年份,如:利福平英国药典1993版。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械、仪器、大型设备特别是成套设备等货物,由于其结构和性能复杂,安装、调试、操作维修技术性强,不能用几项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的全貌。因此,必须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凭商标、牌号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时采用市场上具有良好声誉货物的商标、牌号以表示品质的方法。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或其它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它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或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例如,龙口粉丝、四川榨菜等。
2.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或等级、标准和商标或牌号等。在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应标明说明书的编号和图纸编号等。在凭样品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寄送日期或有关样品的说明。采用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时,应列明规格、等级、标准的内容。采用凭商标、牌号或产地买卖时,应在品质条款中列明所用的商标、牌号或产地名称等。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

(二)数量条款
货物的数量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在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必须事先约定买卖货物的数量,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1.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合同中主要的交易条件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数量争议的依据。条款中最基本的内容,主要是交易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需明确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公量等,例如“中国大米500公吨,麻袋装,净重”。
2.溢短装(More or Less)
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一般都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买卖数量。但有些货物,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计量不易精确,或因自然条件的影响,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为了避免日后争议,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订有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数量一定的机动幅度叫做“溢短装条款”,又称伸缩性条款,例如,“东北大豆5000公吨,卖方可溢交或短交2%”。这种溢短装条款一般适用于粮食、化肥、矿砂、食糖等大宗商品,也可适用于小五金或其它商品。
3.约量
为使装货数量可以有所机动,也可对数量约定为约数,即在某一具体数量前加“约”字,例如:“约1000公吨”。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解释为5%,也有的解释为10%,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合同的执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除非买卖双方对“约”数的含义已有协议和默认,最好在合同数量条款中不采用“约”数,而应以明确约定溢短装的幅度较好。
(三)包装条款
包装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1.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的品质和数量,并使其便于运输、装卸、储存、计数等。选择运输包装时应注意:适应商品的特性;适应运输方式的要求;符合进口国对运输包装的有关规定,例如,加拿大等国禁止用稻草、报纸做包装衬垫。
销售包装: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的品质和数量;美化商品以便于促销。销售包装现已成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被用来作为市场竞争、扩大销售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超级市场”的发展、普及,对销售包装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在出口商品时,必须重视销售包装的设计和文字说明,方能适应国外消费者的要求。
2.包装标志
为了便于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错发错运和损坏货物与伤害人身的事故,以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地运交收货人,就需要在运输包装上书写、压印、刷制各种有关的标志,以识别和提醒人们操作时注意。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三种。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其作用为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标准运输标志包括四项内容:
——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代号,例如ABCCO——参考号,如订单、发票或合同号,例如SC1973——目的地,例如LONDON——件号,例如No.3-10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指对一些易碎、易损、易变质商品的性质,用醒目的图形和简单的文字提醒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和储存时应注意的事项,例如:“小心轻放”、“易碎”、“防湿”、“防热”、“防冻"、"由此吊起"等。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是指对一些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在其运输包装上清楚而明显地刷制的标志,以示警告。
3.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包装条款应注意:考虑商品特点和运输方式的要求;明确具体地约定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例如木箱装,每箱30匹,每匹40码;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买方提供包装材料时,应约定到达期限;使用买方运输标志时,应约定通知卖方的期限;采用中性包装和定牌时,应约定工业产权条款;包装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适合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提法。
(四)装运条款
在洽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就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商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合理地约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履行交货的期限,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装运时间的约定方法有:
(1)约定具体期限
——限定某月内装运,例如Shipment during Jan. 2003——限定某月某日前装运,例如Shipment before July 30,2003——限定在某几个月内装运,例如“1/2/3月份装运”注意:不宜将装运期限定在某一日期上
(2)约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例如“收到信用证后40天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3)约定近期交货
——例如“立即装运”、“即期装运”等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immediately,promptly)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在采用常用的FOB,CFR和CIF时,装运港即为交货地点,只要卖方在约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目的港是指货物最终卸下的港口。为了便于安排运输(租船订舱)及政策上的原因,买卖合同中都应明确约定目的港。约定装运港、目的港的主要方法有:
(1)分别约定为一个;
(2)分别约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约定选择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例如,CIF伦敦/汉堡/鹿特丹;或者笼统约定某一航区,例如,西欧主要港口。
3.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和转船运输条款,也是合同中装运条款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
(1)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是指凡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可以分若干次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的装运。其具体约定方法有:
——约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约定允许分批装运而不加其它限制;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限时、限量分批装运,例如,4~6月分3批平均装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分批作了相关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批装运,如果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以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约定者除外”。
(2)转运
转运是指货物装船后需要在中途港换装其它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合同中规定转运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允许转运,另一种是不允许转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同一提单包括了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发生转船,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的提单;银行还接受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船权利的提单”。
4.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约定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
5.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在大宗贸易商品采用租船运输的买卖合同中,租船人为约束对方,促使其按约定的时间定额完成装卸任务,都要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滞期速遣条款,作为装运条款的组成部分。
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租船的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将货物装完卸完,这对于船东来说,既可能因在港停泊时间延长而增加了港口费用开支,又降低了船舶的周转率,从而相对地减少了船东的收入。对于这种损失,船东则要求承租人给予补偿,即要求承租人相应支付一笔赔偿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滞期费。
与此相反,如果承租人在约定的装卸时间以前,将全部货物装卸完毕,从而缩短了船舶在港停泊时间,则对船东是有利的。为了奖励承租人缩短装卸时间所作的努力,或者说是为了补偿承租人为了加快装卸速度而增加支出的费用,船东须支付给承租人相应的奖金,这就是所谓的速遣费。
(五)检验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同其它条款一样,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签订商检条款时,应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与对方协商订立,以利于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1.检验权
检验权是对商品进行最终检验的权利。商检的效力问题实际就是买卖双方谁拥有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权问题,谁拥有检验权,谁的商检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今国际贸易中通常有以下三种做法。
(1)离岸品质、重量:按照这种约定,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进行品质和重量的检验和衡量,以装船口岸的商检机构所出具的品质证明和重量证书作为商品品质、重量和包装的最后依据。
(2)到岸品质、重量:这种条款约定,商品的品质、重量应在目的港卸货后进行检验,商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目的港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证书为最后依据。
(3)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2.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主要的检验机构有:由政府设立的检验机构;非官方检验机构;生产制造厂商;用货单位或买方等。在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公司根据商检局的指定,也可以第三者地位,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公证鉴定。
3.检验证书
进出口商品经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称为商品检验证书。主要的检验证书有: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或健康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残损检验证书等。
4.检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在商检条款中必须明确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机构和出具何种检验证书。
.(2)要使商检条款与合同中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的条款相互衔接,以防由于某一条款订得过于苛刻或过于繁琐以致事后无法出具商检证书,或因出证不符而难以议付。
(3)要明确约定复验期限和复验地点。
(4)要明确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同一商品,如使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和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必须事先明确采用的标准和方法,以免事后发生争议。
(5)检验条款的约定要切合实际,不能接受外商提出的不合理的检验条件。
(六)争议、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1.争议与索赔
所谓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所谓索赔,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损失。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约定方式: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另一种是罚金条款。在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异议和索赔条款除明确约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赔付金额等项内容。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情况。其特点是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个赔偿的金额,其多少视延误时间长短而定,有时还需约定出最高的罚款金额。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
必须满足:(1)在签订合同之后发生的;(2)不是合同当事人自身的过失和疏忽;(3)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4)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3.仲裁
所谓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经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如果通过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双方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依照执行。
国际贸易的履行
由于进出口大多数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因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例进行说明。
1.出口贸易合同的履行
出口贸易合同签订之后,履约的主要工作就是备货(包括生产或收购、加工、报验、包装、刷唛、调运等)、催证、审证(如来证需要修改则包括改证工作)、装运出口(包括托运、报关、装船出口)、制单结汇(包括制单、审单、交单、结汇、单证存档保管等)。
2.进口贸易合同的履行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口贸易合同履行主要经过:开立信用证、派船接运货物、投保货运险、审单和付汇、报关和纳税、验收和拨交货物等几个阶段。如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在质量、数量或其它方面有问题,须依据商检证书和其它单据对外进行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