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运输的基本当事人
(1)托运人(Shipper)。发货人,又称货主(Cargo Owner),即专业外贸公司或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多为出口商。
(2)承运人(Carrier)。交通运输部门,它们多是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和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机构,如轮船公司、铁路局或公路局及其运输公司、民航总局下属中国民航公司及其分公司,地方民航公司等。
(3)国际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简称货代,是根据货主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它们又可细分为海运货运代理、空运货运代理、铁运货运代理和公路货运代理等。
(4)收货人(Consignee)。与托运人相对的人,即买家(Buyer)多为进口商。
(二)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的三个合同关系
(1)买卖合同(Sale Contract)。基础合同,即国际贸易合同,是进、出口商通过洽商、谈判,达成一致意愿后缔结的。该合同不仅会规范合同的标的、货物的价格、结汇方式等,还会规范运输方式、装运时间和交货方式。
(2)运输合同1(Carriage Contract 1)。进出口商签订了贸易合同之后,为了履行合同,就得与货运代理人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在该合同中,托运人(Shipper)是货主,货运代理人是承运人(Carrier)。
(3)运输合同2(Carriage Contract 2)。由于货运代理人不掌握运载工具,它必须与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再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在此合同中,货运代理人是托运人。

运输合同1与运输合同2是两个在法律上完全独立的合同。货运代理人(F/F)是以事主的身份出现在两个合同之中,既非货主,亦非承运人之代理。为了加以区别,将运输合同1称为“纸运输合同”,将货运代理人称为“契约承运人”,即不是真正的承运人;将运输合同2称为“实际运输合同”,将拥有运载工具的承运人称为“实际承运人”(Real Carrier)。货运代理人在这个真正的运输合同中则像一个货主或商人一样,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托运人。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1.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性质
国际货运代理业在社会产业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行业。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它隶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运输辅助行业。
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
在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历程中,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不同阶段扮演不同的角色,其性质也随之不同。归纳而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性质可分为居间人型、代理人型和当事人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