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海、陆、空等互不连贯的单一运输方式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在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和集装箱国际标准化的基础上,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这种新型的运输方式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开始出现。
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一种连续的综合性一体化货物运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因此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也被称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相比而言,多式联运能够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实现运输最优化。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又有所不同,必须具备以下一些必备要素。

1.签订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Transport Operator)与托运人共同签写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关系。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也是与一般联运区别的主要依据。
2.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组合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由两种及其以上的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区段运输。在现代的运输中根据使用运输工具和运输组织管理技术的不同,完成运输的手段也被划分为不同运输方式,如海上运输、水上运输等。
3.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多式联运经营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包括双方确定取代纸张单证的电子数据交换。但是,它不是多式联运合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换的凭证,一般被称为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4.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称负责。《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其的定义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有以船舶运输经营为主的多式联运经营人(Vessel Operat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 VO-MTOs)和无船多式联运经营人(Non-Vessel Operating Multimodal TransportOperators,NVO-MTO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