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货过程中一些问题的处理
1.对残损的处理
在理货过程中,理货员应检查货物外表和包装。如发现进口货物原残时,应在上面标明原残符号,并以与船方商定的验残方法处理。编制现场记录,须经船方签字。如发现出口货物残损、标志不清以及件数溢短时,理货员应通知港口仓库或发货人处理。如不及时处理时,理货员应向单船理货长汇报并编制现场记录,由单船理货长如实在装货单上加批注,不得接受发货人保函。如发现工残时,应要求装卸工组当班卸清,一并编制工残记录,经责任方签字。
2.翻舱
由于船方原因造成内货物翻舱时,理货员应编制现场记录,经船方签字。对出舱翻舱,理货员应按钩计数,填制计数单一份,在现场记录上写明翻舱货物单号、件数。对舱内翻舱,在现场记录上写明“舱内翻舱”字样和翻舱作业的起讫时间。
3.隔票
在卸船理货过程中,如发现货物装舱混乱、隔票不清时,理货员应通知值班驾驶员验看确认,并编制现场,写明“全部混装”“部分混装”或“隔票不清”等字样,以及混票的单号、货名、件数,须船方签字。全部混装的货物件数,按舱单
数字填写;部分混装、隔票不清的货物件数,注明“以分标志单数字为准%
“全部混装”“部分混装”,指不同票货物没有隔票而造成货物全部相混或部分相混。
在装船理货过程中,理货员应根据配载图和船方要求,指导装卸工组按票、按顺序装舱积载、分隔衬垫。每票货物装船后,理货员应在装货单上如实批注装船日期、货物件数、装舱部位,并签字。
4.待工时间
在船舶装卸过程中,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人停工待时的,理货员应在计数单备注栏“待时”后面写明待时原因和起讫时间。理货组长应按工班汇总编制待时记录一式三份,提请船方签字后,提供船方一份。
各作业舱口同时停工待时,才可计算理货组长的待时时间。
属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人停工待时,包括非工人责任造成的船舶吊机故障,舱内打冷气,开关舱,铺垫舱,隔票,拆加固等,致使装卸停工和理货人员待时。理货人员待时时间应计算到本装卸工班终了为止。如下一工班需要继续派理货人员时,则待时时间应连续计算到下一班恢复作业为止。
5.非本港货
在理货过程中,如发现非本港标志的进口货物时,理货员应通知单船理货长联系船方处理。如船方要求更改舱单内容时,应通过外代提供书面凭证,视为有效。
6.理货数字
在工班理货结束时,理货员应在结清计数后,提请仓库或收发货人签字。如双方数字不符时,应当进行复查,不得随意更改计数单数字。如双方数字相符,而与装货单数字不符时,应以理货数字为准。
7.货物安全
如发现按货物配载图装舱积载有可能影响出口货物安全质量时,单船理货长应提请船方调整配载。如装卸指导员要求变更装货顺序时,单船理货长应会同装卸指导员联系船方同意后,始可变更。
8.货物更改
如发货人要求更改装货单内容时,应在装货单上加盖船代的更正章,始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