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是船舶到达租约、或买卖合同或协议指定的装/卸港口后,由船长向租船人或发货人或港方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说明船舶在各方面具备了装卸条件,可以进行装卸作业的书面通知。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需经有关双方,即船方/租方或船方/港方的递接签认才有效。如果合同中订有滞期/速遣条款,船长代表船方应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向合同中规定的另一方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实践中,船舶代理人可代表合同中的另一方办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接受手续。在船舶到港前,船舶代理人必须收到合同另一方的委托,方可办理接受手续。船舶代理人接受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情况通常是:(1)租方委托,代表租船人与船方办理递接手续;(2)凡与港方签订滞期人速遣合同的船舶,代表港方与船方办理递接手续。船舶代理人事先没有接受委托的,不能与船方办理递接手续。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递接。近年来,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常采用电报、电传和传真形式传递。当船舶到达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并在装卸的各方面准备就绪时,船长就以电报、电传和传真形式,向另一方发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船舶代理人在递接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时的注意事项:
1.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递接与合同相符
当合同中订有滞期/速遣条款并能明确条款内容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递接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船舶代理人在代办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接受手续前,必须要有有关方的正式委托,并要争取得到合同的文本或其中有关滞期/速遣条款的摘要,了解合同的具体规定。如遇到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的递接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应及时提出,妥善解决,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2.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与装卸时间事实记录一致。
3.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与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是两份相辅相成的文件,对滞期/速遣的计算起重要作用。因此,既要办好通知书的递接手续,又要考虑速遣/滞期计算的方便和结算的顺利。一旦某时接受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则在装卸事实记录中不能出现与接受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相抵触的内容。
4.装卸通知书和装货通知书分别递接
在同一港口既有卸货又有装货的船舶,甚至在同一泊位进行装卸货,装货通知书也要在卸货完毕、检验合格后才能递接。如果船长同意边卸边装,通知书也应在货物卸完时递接;但对已开始装货的各舱所用时间要如实做好事实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