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租是指在租期内,因约定的原因,船舶在租期的某段时间不能有效地供租船人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停止使用期间,中断支付租金的行为。如果船舶、设备等已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则船舶继续交由承租人使用。

在期租船中,船舶代理人受租船人的委托,代租船人办理停租手续。发生停租时,为避免以后发生争议,必须签署停租证书或制作事实记录,作为出租人和租船人双方结算租金和处理燃料、淡水费用分担的有效证明文件。由于发生停租的原因比较复杂,而停租又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经济利益,因此船舶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保持密切联系,谨慎处理有关事项。

(一) 复租证书

办理停/复租证书的主要依据是租约条款。船舶代理人应及时掌握发生影响船舶作业的情况和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租船人,征求租船人的处理意见。确定停租后,应及时办理停租证书。复租时办理复租证书。如果停租时间不超过24小时,停租证书和复租证书可以一起办理。

停租证书的内容有:船名;停租的时间和地点;停租发生时船上燃油、柴油和汽油量,锅炉内水量等;船舶代理人或船长签字等。复租证书的内容有:船名;复租的时间和地点;复租发生时船上燃油、柴油和汽油量,锅炉内水量等;船舶代理人或船长签字等。在对停/复租有争议时,尽量批注“由船东和租船人按租约解决”。

停/复租证书中的燃料存量要根据到港时船长所报的燃油数量和租约中船舶航行期间和在港期间的每天燃料消耗量进行核实。核对时还要扣除船舶在港的加油数。如发现船方所提供的停租期间存油量和耗油量不准确,应与船长查清原因,必要时经租船人同意,可申请检验,如无资料可查,可根据船方提供的数据,但要批注“油的存量和消耗量系船方提供”。

(二) 事实记录

事实记录是对所发生的时间的记载,内容包括停/复租证书内容和事实发生的经过。事实记录也要船长和代理人签字。如对于船舶搁浅、触礁、船员未归或更换船员的需要、船壳/水管/油管破裂造成翻舱捣舱以及船舶证书到期等造成的时间损失,在事实记录上都应如实记载,并记录整个事件的过程。如果记录有争议,可按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延误船舶的各段时间填写。办妥的停租证书、复租证书和事实记录应尽快邮寄或传真给租船人。

(三)停租期间发生费用由船方承担

船舶在港期间发生的港口使用费应由船方负担,但通常不向船舶所有人索汇,而与租船人结算。费用单证应经船长确认,并注明“船方负担”,以便租船人与出租人结算。如果停租时间较长,发生费用数额较大,而租船人又不同意垫付时,根据具体情况应及时索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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