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参加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而是多式联运的当事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对于货主来说,它是货物的承运人,但对分承运人来说,它又是货物的托运人。它一方面同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它又与分承运人以托运人身份签订各段运输合同,所以它具有双重身份。在多式联运方式下,根据合同规定,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负有全程运输的责任。

国际上承办多式联运业务的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的货运公司或货运代理,具有一定的运输手段,如车辆、仓库,并与货主和各类运输公司都有密切的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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