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运进口货物发运的准备工作

1.运输标志的编制和使用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MARK)。它的作用是为承运人运送货物提供方便,便于识别货物,便于装卸,便于收货人提货。唛头必须绘制清楚醒目、色泽鲜艳、大小适中,印制在货物外包装显著位置。作为收货人唛头,各订货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货人唛头对外签订合同。

收货人唛头由七部分组成,按下列顺序排列:

(1)订货年度代号,如1992年签订的进口贸易合同,即以“92”为年度代号;

(2)承办订货进出口贸易公司代号,如由中国机械进出公司订货,即以“M”为代号;

(3)订货部门(即收货人)代号,如由邮电部委托订货,即以“KF”为代号>

(4)间隔号,外贸为“一”,工贸为“/”;

(5)商品类别代号,如“44”即代表有线电设备;

(6)合同编号或卡号编号,即采用进口合同所编的顺序号码;

(7)供货国别地区代号,按照同我国建立外交和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分别用两个拉丁字母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代号,如“CF”代表法国,“MR”代表美国等。

例如,1992年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受邮电部委托,以第一号合同向法国订购有线电视设备,其收货人的唛头标志为:92MKF—4401CF。

国际联运进口货物使用标准的收货人唛头后,就可以在订货卡片、合同、运单的“收货人”栏内,用收货人唛头代替收货人实际名称,而不再用文字填写收货人全称及其通信地址,从而既加强了保密,减少了订货合同和运输过程中的翻译工作,也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运输,防止了错发错运事故。使用收货人唛头时,须严格按照设备部统一规定,不得颠倒编排顺序,增加内容或任意编造代号唛头。

2.签订采用国际联运方式的进口贸易合同的运输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

问题

(1)收货人唛头按规定的方法编制,在合同的“收货人”栏内填写收货人唛头作为收货人。

(2)货物数量要注意,一张运单的重量和件数应符合《国际货协》的规定,必要时还应订明溢短装条款。

(3)审核货物到达路局和车站的名称,货物数量和品种要符合到站的办理种别。

(4)合同中明确注明经由国境。

(5)包装条件须严格按《国际货协》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6)对于需要押运的货物,要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7)对于超限、超长、超重货物,合同中应规定发货人向发送铁路提供必要的资料,与有关国家铁路商定同意后发运。

(8)对于发货人在运单中错填经由口岸、到站、收货人等,因而使收货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合同中应规定约束性条款。

3.向国境站货运代理公司抄寄合同资料

各进口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资料寄给货物进口口岸的货运代理公司一份。这些合同资料包括:合同的中文抄本及其附件、补充书、协议书、变更申请书和有关函电等。其内容应有:合同号、品质、规格数量、单价、经由口岸、到达路局、到达车站、完整的收货人唛头、包装和运输条件等。

如果是口岸报关,口岸代理公司应事先为进出口公司在口岸海关注册备案。

如果改变货物的经由口岸,有关进口公司须将更改后的有关合同资料,寄给新的经由口岸的代迤机构一份,并通知原经由口岸代理机构注销合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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