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9条、第400条、第4〇1条的规定,船舶代理人所负义务如下:

1.国际船舶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国际船舶代理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国际船舶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国际船舶代理人应当及时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国际船舶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国际船舶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船舶离港后,国际船舶代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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