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费
1.计费重量
航空货物运输计费重量是指货物实际重量和其体积重量两者以高者作为计算运费的货量基础。货物的实际重量(Actual Weight)是指一批货物包括包装在内的实际总重量。凡重量大而体积相对小的货物以其实际重量作为计费重量。货物的体积重量(Measurement Weight)是指体积大而重量相对小的货物以其体积所作的计费重量。国际航空运输组织规定的折算方法,以7 000cm²折合为1kg,我国民航则规定以6000cm²折合为1kg为计算标准。当一批货物由几件不同货物组成,其中有重货也有轻泡货,其计费重量以整批货物的总毛重或总体积重量或两者中较高的一个计算。
2.航空货物运价与运费计收
航空货物运价(Rate)是指承运人为运输货物,按规定的重量单位(体积)或货物价值单位(千克或磅)所收取的费用。
航空货物运价由一般货物运价、特种货物运价、等级运价构成,此外,还有集装货物使用的运价及最低运费规定的协议运价。
(1)一般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GCR)。它是指适用于承运变通货物,且不列入等级运价和特种运价内的运价。运输货物没有特种运价和可适用的等级运价时,通常当做一般货物计收其运价。运价水平以货物重量45kg为划分点,即45kg以上的一般货物运价较45kg 以下的一般货物运价为低。在国外,有的对更高重量点采用更低的运价,如100kg、300kg,甚至更高重量等各档运价。
(2)特种货物运价(Special Cargo Rate,SCR)。它是指在特定的始发地和到达地航线上公布和使用的特种货物运输价格。使用该价格要求货物达到起码重量。凡参加IATA的航空公司,其特种货物运价,应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制定、公布和使用。
(3)货物的等级运价(Class Cargo Rate,CCR)。它是指专用于指定地区内某些货物,且这种货物没有特种货物运价可适用时的运价。使用等级运价,货物的起码重量规定为5kg。计算办法通常是在一般货物运价基础上加减一定百分比。行李等作为货物托运,运价按45kg 以下一般货物运价的50%计收。
(4)集装货物(Unitized Consignment)。它所使用的运价适用于是IATA注册的现有集装设备的特别运价。
(5)最低运费(Minimum Charge)。它是指适用于一批货物运输的最低费用。
航空运价的使用原则是:若是协议运价应首先使用,特种货物运价优先考虑,等级运价应先于一般运价使用,最后是一般货物运价。
3.航空货物运输相关的杂费
航空货运活动中,主要杂费有:从承运人的营业场所至机场或反向的货物运输费;保管费、仓库保管费及相关收费;特殊货物操作费;保险费;货到付款服务费;代垫付款;结关费用;罚款;为修理货物包装等费用;货物转运、续运或退运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