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业务制度是海关为完成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四项基本任务,依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根据海关不同业务工作的特点,海关业务制度可分为监管制度、关税制度、保税制度、稽查制度和统计制度。

1.监管制度

监管制度是海关依据《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

海关监管的对象分为贸易性的货物、运输工具和非贸易性的物品三部分,因而海关监管制度可分为货运监管制度、非贸易性物品监管制度和运输工具监管制度三大体系。虽然三个监管体系在具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监管手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但监管的工作程序和原则是基本一致的。

1)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行监管的过程可分为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四个环节。为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在实际工作中,这四个环节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严格作业程序和工作方法的基本作业制度,其中申报、查验、放行构成海关监管制度的核心。

申报,是指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申请查验、放行的制度。海关在接受申报时,要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确认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是否符合海关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申报可分为进口申报和出口申报。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检验,以确定货物的物理性、化学性、数量、规格等是否与申报单证所列一致,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有无通过伪报、瞒报、藏匿等形式从事走私违规、逃漏关税等活动。除特殊情况,由

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以外,所有进出口货物都应当接受海关的查验。查验一般在设有海关的码头、机场、车站、仓库等海关监管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下,经货主申请,海关也可派员下厂或在装卸场所进行查验。

放行,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查验、征税后,解除海关监管,予以签印放行的制度。在一般情况下,放行是通关的最后一个程序。如对一般贸易货物的放行表示海关监管的终结,货物可由当事人自由处理,但对有监管时效的货物,如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并未终结,该批货物在海关放行后转入海关的后续管理。

2)监管制度的特点

海关监管制度是海关诸多业务制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业务制度,是海关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它通过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管,保证一切进出境的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海关征税、查私、编制海关统计等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如关税征、免、退、补,海关统计的准确及时,以及缉私工作中走私与非走私的界限等,都有赖于监管的实际审单、查验、后续管理等工作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

海关监管制度是国家进出境活动的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带有对进出境活动再管理的性质和特点。海关监管制度除了通过审单、查验等方式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管以外,还通过执行或监督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出口货物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质量检验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贯彻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此外,海关监管制度自始至终都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性,依法行政,并在整个管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党和国家对进出境活动的有关政策。因此,海关监管制度还具有法制性、政策性和涉外性的特点。

2.关税制度

关税制度是国家关税法令和关税稽征办法的具体化。关税立法是关税制度的核心。《关税条例》及其组成部分《进出口税则》是我国关税的基本法规。关税制度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商品分类及编码、进出口税率结构、完税价格的审定、纳税期限、税款的征免退补及违规处理等原则和作业程序,从而使海关关税制度更具有法律规范性。

1)关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我国关税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2)税率的适用。我国对进口商品依据原产国的不同设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同时,我国还设有特别关税,使关税不仅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而且在政治上起到配合我国外交政策的作用。我国还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设置了暂定税率和一系列减免税优惠措施。

(3)完税价格的审定。进口货物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4)关税的缴纳与退补。海关按《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再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率,审定完税价格,计算应纳税款额,予以征收并上缴国库。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逾期未缴者由海关征收滞纳金。对于多征、少征、漏征的税款,依法予以退还或追征、补征。

(5)纳税争议的处理。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征缴有异议时,在缴纳税款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和海关总署申请复议,对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关税制度对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办事时限和办事程序。

2)关税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关税制度是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的关税政策不断调整,关税制度更加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关税制度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财政作用十分明显。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因此,关税制度对征税和纳税双方的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工作程序十分严谨,以保证国家税收能够准确、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2)保护国家进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关税制度还确立了差别税率的原则,使关税成为中国争取有利贸易环境和促进平等互利贸易关系的工具。利用差别税率,与贸易伙伴国家签订关税互惠条款,扩大双边贸易,利用法律授权的报复性关税措施,反对任何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的歧视性待遇,维护主权与平等。

(3)与国际惯例靠拢,方便货物进出。我国的关税制度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国际通用的《商品编码和协调制度》为蓝本,编制《进出口税则》,统一了进出口商品的编码、名称、范围及解释,使我国的关税制度更加适应现代科技发展而带来的商品结构变化和国际贸易格局变化。

(4)保障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退税等有异议时,可在先行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向海关直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或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保税制度始创于英国,这种海关制度准予缓纳税赋,有利于贸易商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极大地刺激各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修订颁布了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保税区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大力推行保税制度,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经过一段时期的探索和实践,已逐步建立了以保税加工、保税仓储、区域保税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税制度。

1)保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税加工制度。保税加工制度指海关对境内企业承接境外商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或直接从境外购进料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料件加工装配为成品后复运出境进行监管的业务制度。保税加工业务主要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与之相应的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开展的加工业务,即通常所指的加工贸易业务。在保税加工制度下,对境内企业进口的料件,不论是用外汇购买或是由外商提供的,海关均准予暂缓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

根据出口成品实际耗用进口料件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对经批准不出口或因故需转内销的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补征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加工的成品出口,海关一律免征出口关税。为了保证这些政策的执行,海关在管理上制定了一系列严密而规范的程序,包括企业的注册、企业会计账册的规范,合同的登记备案、加工贸易手册的发放和管理、转关运输、中期下厂核查、出口核销等环节的手续、操作要求和工作标准。

(2)保税仓储制度。保税仓储制度指对经海关核准指定的场地、场所专门存放保税加工制度下的进口料件、转口贸易货物、境外商人寄存、暂存货物以及经海关特准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进行监管的业务制度,其核心内容是保税仓库监管制度。在保税仓储制度下,进口货物可缓办纳税手续并在境内指定场所存放,在规定的期限内既可提取加工成品或原状复运出口,也可按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在境内销售。为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海关对保税仓库经理人的资格认定、经营范围、纳税能力、内部管理以及货物的存放期限、堆放要求、进境申报、入库登记、储存保管、出库使用、复运出口、征免税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保税仓储制度是世界海关通行的作业制度,既可为国外贸易商提供储存便利,也可为国内企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获取更大利润创造机会。

(3)区域保税制度。区域保税制度指为便利境内企业和国际商人开展商品储存和货物加工等商业活动,经国家批准,在境内划出一定范围的区域视同境外,允许贸易自主和贸易自由,由海关对指定区域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业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海关对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暂存货物、用于区内基础建设设施的货物、机器设备等,均免征进出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如上述货物销售、转移到规定区域以外的,须按规定补征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行区域保税制度的区域主要包括保税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与保税加工制度、保税仓储制度不同,区域保税制度进口的货物既可进行储存,也可进行实质性加工,海关监管的重点是核查进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因此,海关对指定区域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仓储、区内自用物资的减免税条件、货物使用的跟踪核查、减免税证明的核发、监管年限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2)保税制度的特点

保税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境内企业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货物可暂缓纳税,并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如果复运出境,可予免征进出口关税;如果用于内销,则要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可以减少企业资金积压和利息支出,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能力。

另外,保税制度还带有过程监管的特点。由于保税货物自放行到复运出境或内销补税往往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储存、加工、装配,在这段时间内,保税制度对保税货物的管理是一个过程的监管。因此,如果说其他海关业务制度对进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因带有即决性的特点而称之为"点"式管理的话,那么保税制度可称为"线"式管理。

4.稽查制度

海关稽查制度是指海关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对进出口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报关单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实施稽核,以审查有关企业、单位有无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一项海关业务制度。海关稽查制度是现代海关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海关监管业务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制度对于贯彻海关“依法行政”的工作方针,较好地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验放与堵塞漏洞、严密监管这对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

1)稽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1)稽查对象。海关稽查的对象是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这些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营保税货物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2)稽查范围。海关稽查的范围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记录这些活动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报关单证、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有关的进出口货物。

(3)稽查内容。海关稽查的内容是审查上述企业、单位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国家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和其他管制的履行,进口环节税款的缴纳,出口退税,保税货物的进口、储存、加工、销售、复出口和减免税货物的管理、使用,以及报关个业在报关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国家税收,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4)稽查时限。稽查时限是指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进境之日起至结关后3年内或者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督期限具体为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为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5年。

(5)稽查程序。一般来说,稽查程序包括:一是稽查准备;二是通知被稽查人(即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三是实施稽查;四是提出稽查报告;五是作出稽查结论;六是稽查处理。

2)稽查制度的特点稽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稽查制度的指导思想是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方便企业合法进出,引导和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

(2)稽查制度管理的对象是企业的进出口行为。

(3)稽查制度以核查企业的账簿、单证等资料为主要的工作手段和内容。

(4)稽查制度在对进出口活动进行管理上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海关其他业务制度只有在发生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时才会开始运作,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被动性。稽查制度是海关的一项后续管理工作,因此,稽查制度具有管理上的相对积极主动的特点。

5.统计制度

海关统计是以进出境的货物为调查和分析对象,运用一系列统计指标对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海关统计制度是指依据海关法、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形成的关于对进出境的货物进行调查分析的原则与方法的总称。

海关统计是对外经济贸易货物实行进出口统计,是国家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海关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根据该制度规定,海关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统计范围。对于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不列人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则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2)统计项目。海关对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按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进行统计,这些统计项目组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海关统计指标体系。它可以广泛、具体地反映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水平、规模、动态和趋势,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又可满足有关部门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

(3)统计的原始资料。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是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发的其他申报单证。

(4)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海关统计机构是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部门,除属国家机密外,应及时向社会提供海关统计信息,实行统计信息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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