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性做法与规定。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因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造成贸易双方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一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规定,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三种:国际商会制定的《贸易术语解释的国际通则》、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CIF合同华沙—牛津规则》及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
(1)《贸易术语解释的国际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 INCOTERMS,早 在 1936 年,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即公布了一套具有国际性的解释贸易术语的通则,定名为《1936年贸易术语解的的国际通则》。此后,又在1953年、1967年、1976年和1980年对通则进行了不断修订。为适应EDI的日益普及和运输技术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又对《1980年贸易术语解释的国际通则》作了较大的修改,并于1990年4月正式公布,称为《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的国际通则》,简称《1990年通则》。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现在通行的《2000年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20世纪8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和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相比,变化较少。国际商会在修订过程中,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国际贸易实务。《2000年通则》只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一是在FAS与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的义务;二是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1919年,美国九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了有关对外贸易定义的统一解释。随后,根据贸易实践的发展,1941年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全国理事会和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原有定义进行了修改,通过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该定义对Ex Point of Origin、FAS、FOB、C&F、CIF和Ex Dock等六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在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美国家较多采用,因此,在同这些地区进行贸易时,应特别注意贸易对方对贸易术语的理解。
(3)《1932年CIF合同华沙—牛津规则》(Warsau-Oxford Rulers for CIF Contracts 1932)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华沙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的《1928年华沙规则》,此后,在1930年组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1932年CIF 合同华沙—牛津规则》。此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1932年CIF合同华沙—牛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同时其中的某些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合同。例如,该规则规定在CIF合同中,以交单(提单)时间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此项原则一般认为也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因此《1932年CIF合同华沙一牛津规则》的制定和公布,既有利于买卖双方在CIF合同基础上的贸易活动,也有利于解决合同履行当中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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