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大会首次在中国召开。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是推动《鹿特丹规则》早日生效,并为国际社会所广泛采纳。会议期间,多国专家呼吁,作为全球举足轻重的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中国应尽快签署并批准《鹿特丹规则》。

然而,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目前批准这一公约是否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鹿特丹规则》的全称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出台的原因有二:

其一,更新略显过时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当前,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三个,即1924年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在这三个公约中,《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一起,构成了航运规则的“海牙体系",得到了国际航运界、贸易界的广泛采纳。随着集装箱运输的篷勃发展、多式联运的广泛采用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海牙体系"已经略显过时,需要对其进行更新。

其二,重新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当今的国际贸易80%以上的货物周转量由海运完成。作为一个全球性行业,海运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则。然而,《汉堡规则》的出台,打破了"海牙体系"一统天下的格局。此外还有一些国家,例如中国和北欧四国,本身并未加入上述任何一个公约,但在制订相应的国内法时参照和借鉴了三个公约的部分内容,这种"混合体制"使国际海运规则进一步"碎片化

基于上述考虑,国际海事委员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推动制定一个新的公约来取代原有的三个海运公约,从而达到重新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的目的。2008年12月11日,在经历了长达十数年的起草、磋商和谈判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决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港举行签字仪式,并建议将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共18章96条,是迄今为止条文最多、调整运输范围最广和吸收、创设新规则最多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考虑到《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航运、贸易和港口的潜在影响,公约通过之后,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进一步加大了对公约的研究力度,先后成立多个课题组,对《鹿特丹规则》进行专题研究和行业评估。

根据现有研究情况,法律评估组和港口评估组比较乐观,认为加入《鹿特丹规则》利大于弊;航运评估组和战略政策评估组相对悲观,坚持目前中国不应加入《鹿特丹规则》;贸易评估组认为,《鹿特丹规则》对货方来说有利有弊,多数货主从整体上持积极态度,中国政府应以客观全面、积极、审慎的态度对待《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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