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约定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它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海商法》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表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中所有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均为非强制性条款。但其中不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则是强制性适用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予以变更。

(1)定期租船合同

1)出租人交船与承租人还船。《海商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违反上述规定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出租人延误提供船舶是由于其过失所致,则不论承租人是否解除合同,出租人均应对承租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出租人除了应按时交付船舶外,交付船舶时还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此项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租人将船舶交还出租人的时间,理应在合同规定的租期届满之时。但在实务中,承租人安排的船舶最后航次结束之日难以与租期届满之日吻合。为此,《海商法》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2)船舶的航行区域。《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此项规定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上述规定表明,如果承租人指示船舶前往的港口或地点超出约定的航行区域;或者承租人指定的约定航区内的港口或地点不安全,则船长有权拒绝接受承租人的指示。如果承租人不另行作出符合约定的指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就此遭受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

3)船舶运输的货物。《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因此,在租期内,承租人指示船长装运的货物,不能超出约定的范围,并且不能违反装货港、卸货港和船舶中途挂靠港所在地的法律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承租人如需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应当事先征得出

租人同意。承租人装运的货物不符合上述要求时,船长有权拒装,并可要求承租人另行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如果承租人不另行提供约定的货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就因此而造成的船舶损坏、出租人可能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出租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向承租人索赔。

4)定期租船合同下的转租。在定期租船情况下,承租人有权将租用的船舶转租,而无须事先通知出租人。但是,承租人应当将包括转租日期、转租承租人的名称与地址,以及转租的其他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5)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与停付租金的权利。《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对于非承租人造成的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承租人可以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不付租金。

(2)光船租赁合同

1)出租人交船与承租人还船。《海商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从事船舶营运必须具备的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关于承租人还船的时间和还船时船舶的状态,《海商法》定期租船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2)船舶的保养、维修与保险。《海商法》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保养、维修工作由承租人负责,其费用亦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3)转让合同或转租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而收回船舶,并向承租人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

4)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为了维护承租人按光租合同对船舶进行占有、使用和营运的权利,《海商法》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5)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比例退还。

6)船舶运输的货物及航行区域。关于船舶运输的货物及航行区域和安全港口,《海商法》定期租船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7)光船租购。光船租购是以船舶买卖为目的、以光船租赁为途径的一种特殊形式。对此,《海商法》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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