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和责任
(1)从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负责履行和以其自己名义设法履行货物多式联运,包括这种运输所必需的各种服务,并在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这种运输及服务义务。
(2)对其代理人或雇用人员在受雇范围行事的作为或不作为,如同对其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承担义务。
(3)对其用来为履行多式联运单证证明的合同提供服务的其他任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义务。
(4)负责履行或设法履行确保交货所必需的一切事项。
(5)在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在其接管货物至交付货物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并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对这种灭失或损害进行赔偿。
(6)在本规则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范围内,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并负责按规则的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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