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
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迟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1)退运进口报关手续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证明等资料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出口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凭原出
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申报退运进口,同时在进口报关单的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际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核实无误后验放相关货物进境。
2)退运出口报关手续
原进口货物退运岀境时,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相关证明等资料,经海关核实后验放出境。
(2)加工贸易退运货物
1)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未核销,则按加工贸易退运货物报关;
2)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已核销,则按暂时进出口申报,备案号为空,在备注栏内注明手册编号,退运进口需提供担保,对进口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另提供相当于进口货值30%的风险担保金,待货物再次出境时,凭出口报关单及相应单证销保。
(3)直接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
1)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
2)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进口报关单编号,同时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
3)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等情况,进境地海关批准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可免填出口报关单。
(4)退关货物
退关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
1)岀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得知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日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区域。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关手续后,海关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相关电子报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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