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在进口货运中的业务
(1)签订贸易合同
收货人作为买方首先必须与卖方订立贸易合同。
(2)租船订舱
如果货物是以FOB价格条件成交,收货人负有租船订舱之责任,并须将有关船名、装船期通知发货人。
(3)申请开立信用证
收货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请开证行开证。
(4)投保
进口货物如以离岸价(FOB),或到岸价(CIF)成交,收货人负有投保之责任,并支付保险费。
(5)取得有关装船单据
收货人要取得有关装船单据,必须向银行支付货款,即购买装船单据,或向银行开信托收据后取得装船单据。在按托收汇票结汇时,进口地银行对出口地银行负有代收货款的责任。因此,在付款交单条件下,收货人只有在支付货款后才能取得单据。如为承兑交单,收货人对接管的票据确认后,才能取得单据。收货人在得到单据后,应仔细审核提单记载的事项和提单背书的连贯性。
(6)换取提货单
收货人在提货前,应将提单交还给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据以取得提货单。在集装箱货物从船上卸下后,凭提货单即可提货。
(7)提取货物
通常,整箱货应去码头堆场提货,拼箱货应去货运站提货。值得注意的是,整箱货连同集装箱一起提取,应办理集装箱设备收据。
(8)索赔
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如发现货物丢失、损坏,应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