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对汽车维修的经营行为和技术质量有什么规定?

汽车维修经营者承修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和修理类别。车辆进行大修或二级维护,承托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托修方可以自行选择与车辆维修类别相对应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禁止承修已报废的车辆,禁止拼装车辆。

车辆维修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对二级维护或者大修的车辆,在维修后应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验合格的,方能签发出厂合格证。

车辆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发生故障的车辆,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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